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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市场产销分会工作条例

2022-04-08 16:22:36

后市场产销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后市场产销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以下简称协会)下属的专业性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分会的宗旨是:在协会领导下,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成为政府和企业、用户的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自律行业行为;促进后市场产销行业的不断发展。

第三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章程及协会有关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协助协会做好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条分会的设立、撤销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分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分会的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对行业和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向总会和有关部门提供行业发展情况,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在行业中贯彻落实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协会的部署,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和网络信息工作,对行业生产销售及经济指标进行统计汇总,对市场发展情况提出分析意见;为会员制定发展计划和销售方面提供统计服务;为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咨询建议。

(三)受协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参与制修订本行业的各类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开展宣贯工作。

(四)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企业产品质量调研等工作。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协助政府作好质量管理工作,促进产品品种、性能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五)开展行业技术交流与培训活动,组织会员参加及参观国内外专业展览。

(六)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七)受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委托进行各种咨询和服务工作。

(八)完成总会和有关领导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严格执行协会在国家发改委信用中国网站所公示的收费项目,杜绝公示信息项目之外的任何收费。

第八条分会按照协会的要求和工作条例在专业领域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三章

第九条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及分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分会的意愿。

(三)在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受协会委托,分会协助办理吸收会员的手续,入会审批程序同协会会员入会程序相同。协会可以直接发展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会员申请登记表》以及单位简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入会申请需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分会常务理事会代行审核,经分会秘书长签字批准,上报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者授权协会秘书处审批通过,由协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三)已经具有协会会员资格的会员,参与分会活动,填写《参加后市场产销分会活动申请表》,经分会秘书长签字批准,上报协会备案后,即可参加分会活动。

(四)分会会员单位的代表是单位法人代表或受其委托人,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变更时,分会会员单位代表作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分会的活动并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分会“工作条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分会的决议;

(三)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

(四)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分会工作条例和各项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直至除名的处分。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分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上报协会秘书处并及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分会按照年度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总结分会年度工作,制定重点工作计划,发布行业发展相关信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提交审议相关议案,经大会通过,报协会批准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设立分会理事会;

(二)制定、审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三)决定分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四)审议分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对分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在全体会员中选举产生,会员代表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决定分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分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分会工作条例,关心、支持行业和分会工作;

(二)按期交纳协会会费,积极参加分会活动;

(三)依法经营,诚信自律,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

(四)具备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二十五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分会成立选举理事会时,由分会筹备工作委员会会同发起企业代表提名,拟定理事会组成方案报协会批准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分会理事会。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本届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协会审批;经协会同意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六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下一届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分会工作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八条理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分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分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会员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按协会规定推荐名誉职务人选;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三次以上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会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三次以上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副会长由常务理事单位中产生。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分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能够忠实、勤勉改造职责,维护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必要时,协会可以直接任命会长、秘书长等分会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分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条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报协会批准;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方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需报协会批准);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存放在秘书处,并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六章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由秘书处负责提出修改意见,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协会审查后生效。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本工作条例经2022年9月6日后市场产销分会第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工作条例自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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