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及再制造分会工作条例
2021-06-29 08:45:28
维修及再制造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维修及再制造分会是 下属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并核准成立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分会是由工程机械行业内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 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 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实行行业管理;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成为政 府和企业、用户的桥梁与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诉求, 自律行业行为,促进工程机械维修、服务及再制造行业的不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是本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分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分会的地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分会具有行业管理、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和咨询服务等 职能。分会的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探讨工程机械维修、技术服务及再制造行业的发展方向、技术政 策、法律法规等,为政府制定行业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加强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有关协会及其他行业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三)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 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推广先进的维修技术、测试技术和设备,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
(五)受协会或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参与制修订工程机械维修及再制 造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推进工程机械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工作的开展。
(六)加强行业信息网络建设,开展行业统计工作,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 行业规划提供依据,为企业研究市场服务。
(七)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前期调研和 论证,沟通信息,协调关系,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为企业决策提供建议。
(八)总结交流会员单位改革和管理经验;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 径和新方法;推广企业管理的创新工作;开展企业诊断咨询服务等,不断提高企 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九)开展行业市场调查,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需求状况及发展趋势,为会员单位提供最新行业信息,协助会员做好市场开拓工作。
(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各国同行业协会及企业的合作,提供工 程机械行业相关咨询服务。
(十一)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其它各类培训工作,提高工程机械维 修及再制造行业职工队伍的素质。
(十二)承担政府、协会交办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 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为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的单位需向分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分会秘书处初步审查后,条件符合,向申请单位发放《入会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填好《入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寄分会秘书处。
(四)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核实,理事长签字批准后报中国工程机械工业 协会审批备案,该申请单位即成为分会正式会员。入会后颁发《会员证书》。
(五)会员单位的代表是单位法人代表,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变动时,新法人 代表自然取代原法人代表成为会员单位代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分会的决议。
(二) 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无 正当理由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会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设立理事会。
(二)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三)选举、罢免和增补理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四)审议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在全体会员中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 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 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 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设立常务理事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工作部门。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讨论推荐理事会机构的产生、除名和增补的候选名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 事会闭幕其间行使第十八条(二)、(四)、(六)、(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 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在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具有经济或技术类高级职称。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 会表决通过,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 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批 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检查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报会长批准。
(四)决定秘书处及各部门专职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及工作人 员情况,可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工作部、办公室等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和会费收缴办法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日常工作的 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 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审批方 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如有与《章程》矛盾之处, 以《章程》规定的条款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工作条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