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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能力培训和评价管理办法 (2022试行版)

2022年08月02日15:50

职业能力培训和评价管理办法


  (2022试行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文件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的文件要求:协会作为社会组织,应积极参与行业人才培训指导等工作,并可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根据“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的要求,工程机械行业职业几乎全部退出职业资格目录,为满足我国工程机械行业职业能力培训和评价(以下简称“培训和评价”)的需求,保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以下简称“协会”)积极推进培训和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和评价由协会和具有培训和评价能力的相关企业、院校及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共同合作,针对国家职业大典目录所列工程机械行业职业(工种)(以下简称“职业”),和市场急需并具备开展培训评价条件的其它职业,按相关标准要求,组织职业能力培训和评价,对通过考试(考核)的人员颁发协会职业能力等级证书的行为。


  第二章合作单位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总体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代表资格。


  2.从事与职业能力培训或评价相关不少于两年。


  3.严格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服从协会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条场地、设备、设施要求


  教室、场地、设施、设备要符合培训评价工作所依据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师资、考评员要求


  1.协会认可的培训教师。


  协会对培训教师的认可渠道:参加协会组织的教师培训班并通过考核;或具有多年培训经历,具备一定职称的教师,经协会评审直接认可。


  2.职业能力考评员。


  参加协会组织的考评员培训班并通过考核后可获得考评员资格。


第三章合作与退出


第六条提交申请


  自愿与协会合作开展培训和评价工作,接受本办法之规定的单位,可提交“职业能力培训评价合作申请表”(参见附件1)。


 第七条审核通过


  协会审核申请材料,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与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签署“职业能力培训评价合作协议”(参见附件2)。


第八条发放证书和牌匾


  协会向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发放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停止合作


  协会对合作单位年终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协会可撤销已签署的合作协议、收回证书和牌匾。


  合作单位主动要求退出合作时,可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协会确认,双方停止合作、收回发放的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培训评价要求


  第十条培训评价依据


  1.培训和评价必须按相关标准开展。标准包括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及其它协会认可的职业技能或职业能力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2.职业能力评价等级:按初、中、高级工三个级别进行,对引用标准尚未分级的,均按初级评定。


  3.评价证书体现所依据的标准名称。


  第十一条培训评价内容


  按标准规定,对符合参加考评条件的人员,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包括:


  理论知识考试:闭卷笔试,可辅以答辩形式;


  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现场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二条考评组和考务人员


  1.考评员


  允许在协会监管下由合作单位的考评员完成本单位考评。必要时可由协会指派,合作单位支付劳务费用。


  考评员负责领取考卷、监考、阅卷、提交考评报告。


2.督导员


  每家合作单位指定一位督导员,承担评价工作的法律责任。督导员应该是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之一,并与协会签署督导员法律承诺书(参见附件3)。


3.考务人员


  合作单位要配备必需的考务人员,接受培训和评价报名、核发准考证、布置考场、检查技能评价所用设备,保证评价场地和设备的安全等工作。


第十三条评价试题


  1.评价试题


  评价试题分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协会不断完善评价题库。


 2.试题提取


  评价前两天内,考评员向协会申请提取试题及备用试题。


 3.试题保管和启用


  试题由考评员提取并保管,防止试题内容泄露。


  考评员在理论知识试题考试前10分钟内启封,操作技能试题可根据现场需要,由考评员确定开启时间。


  如发生试题提前泄露,须启用备用试题,并及时汇报协会。


第十四条评分方法


  理论知识考试:必须由考评员阅卷评分并签字,协会复核;


  操作技能考试:由考评员在考核现场评分并签字。


 第十五条成绩统计与资料保存


  提交评价资料:考评员按职业能力培训和评价


  工作档案管理规定(参见附件4)的要求提供相关档案材料。


  第五章评价证书


  第十六条证书核发


  对通过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者颁发职业能力评价证书。


  1.核发证书


  协会根据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对合格人员颁发证书。


  2.证书可在协会官网查询。


  3.证书有效期四年,期满后需复审换发。


  第六章相关收费


第十七条评价费用


  合作单位可向参加评价学员直接收取费用,包括:考务评价费、场地工具设备使用费、油料费、培训费等。


  考务评价费收费原则上应按统一标准执行,允许一定范围内浮动。协会收取成本费用,收费标准在协会和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中载明。


  场地工具设备使用费、油料费、培训费可由合作单位在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核算收费标准,向协会报备。


第十八条管理费用


  1.协会会员单位


  免交公共管理费用。


  2.非协会会员


  每年缴纳20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发布并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工程机械职业能力培训评价合作单位申请表


附件2 职业能力培训和评价合作协议


附件3 督导员法律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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