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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与高空作业机械分会工作条例

2022-04-19 17:12:56


装修与高空作业机械分会

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装修与高空作业机械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下属的专业性分支机构,是由全国装修机械与高空作业机械及园林机械类产品制造企业、配套企业、科研、检测、维修、流通、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第二条、分会的宗旨是: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贯彻政府有关法规和政策,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工作,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装修与高空作业机械及园林机械行业的发展。

第三条、分会接受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分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建和开展工作;本分会会员可以同时参加其他协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分会具有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沟通、资质评审、咨询服务等职能。具体的业务范围是:

1)开展装修机械、高空作业机械及园林机械行业生产销售及经济指标的统计汇总工作,为会员制定发展计划和销售方案提供统计服务,为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和建议;

2)协助主管部门组织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开展标准的宣贯及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监督整改;

3)组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市场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4)开展行业的自律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产资质评审;

5)作好行业内的价格协调、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

6)收集及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调解质量纠纷,向用户宣传推荐名优产品及推进名牌战略;

7)组织行业技术培训工作,开展咨询服务;

8)接受企业或相关单位委托组织技术成果评价和产品技术鉴定;

9)成立专家工作组,发挥行业的技术优势,参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及招投标的相关工作;

10)开展行业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组织会员参加及参观国内外专业展览;

11)完成会员单位委托的及总会和有关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装修与高空作业机械及园林机械产品的制造、配套企业,科研、检测、流通、维修、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承认协会章程和分会工作条例,愿意加入本会的,均可向分会秘书处提出入会申请。

第六条、申请入会者应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分会秘书处,秘书处初审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再报总会审核备案后即成为会员。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分会秘书处审查,理事长签字,并通报常务理事同意,方可上报总会审核批准成为会员单位。

第七条、会员单位的代表,应为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的一名单位负责人。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变更时,新的法人代表自然取代成为分会会员单位的代表。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

1)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优先、优惠享受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对分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有监督权。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及分会工作条例,履行行规行约,维护协会的声誉和行业的共同利益,执行分会的有关决议;

2)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分会委托的工作;

3)及时提供本单位的统计信息及其它供交流的资料;

4)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如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分会活动,或一年不交纳会费,分会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每届四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2)选举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

3)审议分会的工作报告;

4)讨论决定分会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分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当选理事单位的条件是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关心行业发展,并热心协会工作。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分会工作。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审议分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

5)讨论决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分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分会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分会的主要负责人。分会理事长的职权是: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组织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十四条、分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为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的职责是:

(1) 执行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

(2) 编制分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并向理事会及代表大会报告;

(3) 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

(4)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5) 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及会籍管理工作;

(6) 收取会费并向总会交纳管理费;负责日常开支的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分会秘书处挂靠单位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及通讯文印等工作条件,在可能的范围内,协助分会开展工作。

第五章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分会的经费来源是:

(1) 会费;

(2) 捐赠;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 政府资助;

(5) 利息或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分会的经费开支用于:

(1) 分会组织的行业活动经费;

(2) 秘书处的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工资补贴费、旅差费;

(3) 对分会工作做出贡献的团体或个人的奖励;

(4) 其它的必要开支。

第十八条、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分会办公地址设于河北廊坊

第二十条、本条例如有和章程相悖处,以协会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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