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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光车及非道路低速专用车分会

      2013年10月,观光车分会诞生,标志着观光车行业组织的成立。

      2021年,依据行业及会员企业产品结构变化,为了更好的服务行业,分会更名为观光车及非道路低速专用车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分会是的下属分支机构,是由全国从事观光车设备类产品的制造企业、配套企业、科研、检测、维修、流通、使用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实行行业管理;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成为政府和企业、用户的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诉求,自律行业行为,促进我国观光车行业的不断发展。

      2021年,分会成员达到72家,涵盖了观光车及相关领域的顶级制造企业。分会主要开展行业调研、产品数据统计、行业团体标准等工作。

      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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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观光车及非道路低速专用车分会。英文名称:CHINASIGHTSEEING TRUCKS ANDOFF-ROAD LOW-SPEED SPECIFIC TRUCKSINSTITUTION以下简称分会(以下简称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分会的宗旨是: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成为政府和企业、用户的桥梁与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诉求,自律行业行为;促进观光车及非道路低速专用车行业的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协助做好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分会的设立、撤销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分会秘书处的地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分会具有行业协调、会员利益维护、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咨询服务等职能。分会的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探讨观光车及非道路低速专用车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方向、政策法规等,为政府制定行业重大决策和行业发展提供服务及提出建议。

      (二)总结交流企业的管理经验;探索企业深化改革的途径;推广企业管理的创新成果;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诊断咨询服务等,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在行业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及行业企业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协会就政府或相关主管单位的委托,组织或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贯彻实施。

      (五)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技术改造、开发项目、商务活动进行调研和论证,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参考依据

      (六)协助政府部门和企业作好质量管理工作,促进产品品种、性能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七)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和观光车及非道路低速专用车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开展市场调研,反馈市场需求;利用协会网站组织媒体资源宣传观光车及非道路低速专用车行业发展状况。

      (八)在协会统一安排下,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加强与各国同行业协会及企业的联系与沟通,提供观光车及非道路低速专用车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

      (九)接受协会委托,制定行规行约,协调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做好行业内部的价格监测和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十)接受协会统一布置和安排,参与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展览会、技术交流会、产品推广会等,组织会员参观、参展;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十一)在协会统一指导下开展行业统计、信息收集、数据整理和分析工作,为行业提供权威信息,为会员研究市场提供服务。

      (十二)在协会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组织行业各类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观光车及非道路低速专用车行业人力资源整体素质。

      (十三)保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十四)承担协会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严格执行协会在发改委信用中国网站所公示收费项目,杜绝公示信息项目之外的任何收费。

      第七条分会按照工作条例在专业领域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并按照协会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本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协会章程和分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本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的单位需向分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申请登记表以及单位简介;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核实,分会常务理事会对新会员进行审议通过后由分会负责人签字批准报审批,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四)会员单位的代表是单位法人或其授权人;会员单位法人变

      更时,协会会员单位代表相应变更。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获得分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一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分会工作条例,履行行规行约,维护协会的声誉和行业的共同利益,执行分会的有关决议

      (二)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分会委托的工作

      (三) 及时提供本单位的准确统计信息及供交流资料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十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协会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分会常务理事会同意,报协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并报协会批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分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会员代表在全体会员中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机构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分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半数产生。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分会工作。理事会五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负责人

      (三)研究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报协会批准;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秘书处人员聘用方案;

      (七)讨论决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分会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分会理事会设会1、秘书长1人。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5年。

      第十九条分会会长、秘书长的产生由协会按照协会《章程》相关条件提名,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半数后,提交协会秘书处审批通过。特殊情况下,协会可直接提名或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

      分会负责人对协会法人代表负责。未经批准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负责人;设立荣誉职务须报协会批准。

      第二十条会长和秘书长职责

      履行下列

      (一)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及其他行业活动;

      (二)组织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三)受理事会委托,签署批准理事会通过的分会秘书处年度财务报告和秘书处人员聘用方案;

      (四)其他决策事宜。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为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

      (三)制定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秘书处专职人员聘用方案,报协会批准;

      (四)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总结;

      (五)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工作程序、考核机制,报协会批准。

      (六)组织完成年度业务活动,相关信息和工作总结报送协会

      第二十一条分会秘书长单位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及通讯文印等工作条件,并积极协助分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章

      二十三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审批方能生效。

      第二十本条例如有和章程相悖处,以协会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秘书处。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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