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返回协会首页|欢迎来到钢筋及预应力机械分会网站,马上登录

钢筋及预应力机械分会


钢筋及预应力机械分会于1984828日至30日在太原市召开成立大会,该分会是在原钢筋加工及预应力机械行业组的基础上扩大组建而成的,成立时会员单位36个,包括科研、设计、生产和高等院校等。会议选举出了由13名理事组成的理事会。正副理事长由中国建研院机械化所、结构所、四平建机厂、重庆建机厂、同济大学、天津建机修造厂等主要负责人担任。

2014918~19日,钢筋及预应力机械分会在北京召开2014年年会暨钢筋及预应力技术在我国建筑工业化中的应用研讨会。今年是钢筋及预应力机械分会成立三十周年,副秘书长吕莹,分会元老贾新民,行业骨干企业主要领导等参加了会议,参会代表140余人。

201910月钢筋及预应力机械分会第七届理事会成立。202011月召开了七届二次会议。

钢筋及预应力机械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下属的专业性分支机构,是由全国从事钢筋加工机械、钢筋连接机械、钢筋预应力机械的整机及配套件制造企业、钢筋加工配送企业、钢筋连接企业、科研、高校、检测、维修、流通、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分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自律行业行为;协助政府实行行业管理,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在政府和行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行业信息交流的平台,促进我国钢筋及预应力机械制造水平的提高和行业的技术进步。

分会接受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分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建和开展工作。

分会秘书处设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

分会的主要任务:

1、以技术创新为先导,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协调行业开展钢筋及预应力机械的新技术研究,努力提高钢筋及预应力机械整体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2、研究探讨钢筋及预应力机械的发展方向,主要涉及钢筋加工生产设备、预应力钢筋施工设备与技术、钢筋连接设备与技术、钢筋加工配送技术与管理、钢筋焊网技术与应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钢筋及预应力机械行业的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组织行业技术攻关和协作,向钢筋及预应力机械生产企业反馈市场需求信息,促进新产品的开发。

3、开展钢筋及预应力机械行业生产销售及经济指标的统计汇总工作,为会员制定发展计划和销售方案提供统计服务,为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议;

4、受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参与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组织行业开展标准的宣贯工作;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和论证并提出建议,为用户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性意见。

5、组织行业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提高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6、开展行业的自律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企业生产资质评审,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开展用户满意度和产品质量调查活动,接受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委托参与钢筋及预应力机械产品各种认证、企业资质审查、技术鉴定、科技成果评审、质量检查和整改工作,协助政府做好质量管理工作,促进产品品种、性能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7、收集及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调节质量纠纷,向用户宣传推荐行业名优产品,推进行业名牌战略的实施。

8、开展行业咨询服务、国际交流、技术交流与技术培训活动,加强与各国同行业协会及企业的联系与沟通,组织会员参加或者参观国内外展览会、技术交流会、产品推广会,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其他各类培训活动,提高行业职工队伍的素质。

9、向政府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10、完成会员单位委托的及总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工作条例

更多>>

钢筋及预应力机械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钢筋及预应力机械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以下简称协会)下属分支机构,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在协会领导下,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成为政府和企业、用户的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自律行业行为;促进钢筋及预应力机械行业的不断发展。

第三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章程及协会有关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协助协会做好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分会的设立、撤销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分会秘书处地址设在河北省廊坊市,挂靠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分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钢筋加工机械、预应力机械、钢筋机械连接、钢筋加工配送;

(二)研究探讨钢筋及预应力机械行业的发展动态、技术方向、政策法规等,为政府制定行业重大决策和行业发展指导意见提供服务和提出建议;

(三)搭建行业和企业技术交流平台;交流推广企业先进管理经验;推广行业的创新技术成果;开展企业诊断和咨询服务等,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接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和论证并提出建议,为设备用户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性意见;

(五)受协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有关钢筋及预应力机械行业的各类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开展宣贯工作;

(六)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企业产品质量调研等工作,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协助政府做好质量管理工作,促进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

(七)研究探讨国内外钢筋及预应力机械市场需求,开展行业市场发展调研和产品质量管理工作,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八)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加强与各国同行业协会及企业的联系与沟通,为钢筋及预应力机械行业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九)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行业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

(十)在协会统一安排下,组织承办、举办或者合作举办国内外展览会、技术交流会、产品推广会,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

(十一)按照协会的部署,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和网络信息工作,为政府部门制订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提供依据,为企业研究市场提供服务;

(十二)组织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其它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全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十三)接受委托组织开展行业产品的技术鉴定、科技成果评价等业务;

(十四)向政府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在行业中贯彻落实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五)承接协会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严格执行协会在国家发改委信用中国网站所公示的收费项目,杜绝公示信息项目之外的任何收费。

第七条  分会按照协会的要求和工作条例在专业领域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三章 

 

第八条 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及分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分会的意愿;

(三)在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单位需向分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申请登记表以及单位简介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分会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核实,分会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报协会审批;

(四)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由协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五)会员单位的代表是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变动时,新法人代表自然取代原法人代表成为会员单位代表。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分会权利:

(一)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分会活动并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分会工作条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分会的决议;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协会会费;

(四)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分会工作条例和各项规定的行为,经协会批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的处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两年不按要求参加分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分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上报总会秘书处并及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分会按照年度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总结分会年度工作,制定重点工作计划,发布行业发展相关信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提交审议相关议案,经大会通过,报协会批准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选举设立分会理事会;

(二)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三)决定分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四)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

(五)审议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在全体会员中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分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分会工作条例,关心、支持行业和分会工作;

(二)按时交纳协会会费,积极参加分会活动;

(三)依法经营,诚信自律,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领域中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

(四)应当具备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并报协会批准;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制定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每届3次以上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必要时,分会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第二十九条 会长和秘书长的产生由协会会长按照协会《章程》的相关条件提名,经分会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提交协会秘书处审批通过。

第三十条 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的聘任,报协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提名分会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三)组织完成分会年度业务活动,相关信息和工作总结报送协会;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经2019年11月27日第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如有与协会章程相悖之处,以协会章程规定条款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自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我们

申请入会


钢筋及预应力机械分会

电话:0316-2054369

邮箱:349019810@qq.com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61号

邮编:065000

友情链接
Baidu
map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