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返回协会首页|欢迎来到工程建材制品机械分会网站,马上登录

工程建材制品机械分会

工程建材制品机械分会(原名混凝土制品机械分会)是下属的专业性分支机构,是由全国工程建材制品机械的整机及相关配套件制造企业、建材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检测单位以及相关工矿企业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专业领域涵盖水泥制品、石膏制品以及其他低碳新材料制品生产装备、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备等,此类装备常用于预制生产装配式建筑构件、砖石砌块、景观混凝土制品、管桩及其陶瓷建材等各类预制构件。

分会的服务宗旨:成为政府与企业、用户沟通的纽带和桥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倡导行业自律,推动工程建材制品机械行业健康发展。

分会的服务范围:研究工程建材制品机械行业的发展动态,统计行业数据,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建言献策;组织开展行业技术与市场交流活动;根据行业需求,组织制修订工程建材制品机械相关标准;组织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推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供工程建材制品机械行业相关咨询服务等。

工作条例

更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支机构的名称为:工程建材制品机械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以下简称协会)下属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在协会领导下,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成为政府与企业、用户沟通的纽带和桥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自律行业行为;促进工程建材制品机械行业的不断健康发展。

第三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章程及协会有关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协助协会做好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分会的设立、撤销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分会秘书处地址设在河北省廊坊市,挂靠单位是北京建筑机械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分会的业务范围包括混凝土构件生产设备及其组合生产线、专业配套设备等工程建材制品机械的行业自律、行业信息的搜集整理、咨询服务、技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等。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及行业企业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和法权益。

(三)研究探讨工程建材制品机械行业的发展方向、技术创新、政策法规等,为政府制定行业重大决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和服务;

(四)总结行业企业的管理经理;推广企业管理的创新成果;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诊断咨询服务等,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五)受协会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和论证并提出建议,为用户采购、项目招标提供咨询服务;

(六)受协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制定或参与制修订有关工程建材制品机械行业的各类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开展宣贯工作;

(七)开展用户满意度调研,企业产品质量调研等工作,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协助政府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八)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和混凝土制品机械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开展市场调研,进行市场预报和产品进出品监测,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九)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加强与各国同行业协会及企业的联系与沟通,提供工程建材制品机械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

(十)接受协会委托,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市场信誉;

(十一)在协会统一安排下,承办、举办、合作举办、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展览会、技术交流会、产品推广会,组织会员参展、参观;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二)在协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行业数据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为政府部门制订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提供依据,

(十三)在协会领导下,组织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和相关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全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十四)接受委托,组织行业产品的技术鉴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科技成果评审、鉴定等业务;

(十五)承接协会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严格执行协会在国家发改委信用中国网站所公示的服务收费项目,杜绝公示信息项目之外的任何收费。

第七条 经协会授权发展会员,按照分会工作条例在专业领域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分会会员同时也是协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及分会条例;

(二)在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单位需向分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申请登记表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由协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五)会员单位的代表是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变动时,新法人代表自然取代原法人代表成为会员单位代表。

第十一条 参与分会活动的会员享有下列分会权利:

(一)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分会活动并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参与分会活动的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分会工作条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分会的决议;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四)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协会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分会工作条例和各项规定的行为,经总会批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的处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两年不参加分会活动的,将失去第十一条中第(一)、(二)、(三)款会员权利;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分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上报总会秘书处并及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分会按照年度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总结分会年度工作,制定重点工作计划,发布行业发展相关信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提交审议相关议案,经大会通过,报协会批准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选举设立分会理事会;

(二)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三)决定分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四)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

(五)审议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在全体会员中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分会工作条例和理事会选举需经到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其它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分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分会工作条例,关心、支持行业和分会工作;

(二)积极参加分会活动;

(三)依法经营,诚信自律,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领域中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

(四)应当具备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并报协会批准;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制定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每届3次以上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分会可酌情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第二十九条 会长和秘书长的产生由协会会长按照协会《章程》的相关条件提名,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提交协会秘书处审批通过。

第三十条 会长负责人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五)提名分会工作人员的聘用,报协会批准。

(六)组织完成分会年度业务活动,相关信息和工作总结报送协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经2020年11月23日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如有与协会章程相悖之处,以协会章程规定条款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自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我们

申请入会


工程建材制品机械分会

电话:15931665073

邮箱:chinacpma@126.com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61号

邮编:065000

友情链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