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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工作委员会

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批准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工程机械行业组织,是由工程机械行业的制造企业、科研设计检测单位、高等院校、维修、使用、流通单位及其它有关工程机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有会员单位2300多个,行业覆盖率达85%以上。会员包括机械、城建、交通、铁路、冶金、煤炭、建材、石油天然气、水利、电力、林业、兵器、航空等10多个行业的有关单位。

双碳工作委员会 (简称:双碳工作委员会)。双碳工作委员会直属于,双碳工作委员会在业务上受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工作上受管理与监督。协助政府实行行业管理,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成为政府和企业、用户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自律行业行为;促进中国低碳/新能源工程机械及零部件的市场技术产品进步,推动工程机械绿色工厂、绿色制造、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产业的不断发展。

双碳工作委员会主要为各相关单位积极搭建开放的交流平台,以研究政策研究、标准制定、拟定方案、规划路径、推广科技、组织检测认证、开展行业宣传交流、技术成果示范推广,打造行业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模式,努力构建产品+制造+检验+运维+使用+培训全产业链运行新模式,推动低碳/新能源工程机械行业落实国家绿色低碳发展战略,确保如期实现碳中和、碳达峰双碳行动目标。

  双碳工作委员会宗旨 双碳工作委员会坚持以宗旨为工作指导方向,为政府相关部门在实行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总方针,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工程机械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的各项工作,明确工程机械低碳/新能源工作目标任务,加快实现行业生产运行方式绿色变革,推动行业发展建立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之上,确保工程机械行业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和2060年行业碳中和目标。                                 

  双碳工作委员会定位

       一、政府做好国家对于“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法规的研究与宣贯,协助政府做好工程机械行业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规划和落实,为政府部门制订低碳/新能源工程机械产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可靠依据做好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与纽带作用,为政府规划低碳/新能源工程机械产业,调控和引导低碳/新能源工程机械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支撑。

       二、社会面向工程机械行业及用户普“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知识及相关产业政策、扩大低碳/新能源行业影响力、推广绿色责任理念、引导行业企业及用户低碳设计、生产及使用、提高全工程机械行业企业及用户节能减排和低碳意识。

      三、企业“双碳”目标的政策环境下,成立专家委员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低碳/新能源工程机械产业服务交流平台,为企业提供低碳/新能源工程机械技术咨询及信息服务,提升其低碳/新能源工程机械技术能力。根据碳达峰碳中和整体目标,结合企业行业特性,提供企业中长期绿色低碳发展规划技术服务。                                                

  双碳工作委员会重要任务和职责

一、与一起加强与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以获得国家在低碳/新能源相关产业的政策支持;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低碳/新能源工程机械产业相关市场政策、运行机制及实施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工作,为我国低碳/新能源工程机械产业政策法规、行业从业规范以及相关标准制定实施建言献策;

二、帮助行业企业应对和解决低碳/新能源产业发展和市场建设运行过程中带来相关问题;

成立专家委员会,为“双碳”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持,确定技术发展路线,以及新技术的研发与导入;

成立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叉车、高空作业车等产品标准工作组,电池、电机、电控、连接件等部件标准工作组,充电、换电、租赁等运维标准工作组,为低碳/新能源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奠定规范化基础;

五、举办各专业领域的技术交流会议、标准化会议、产业链等会议,系统推进“双碳”的实施;为参与和关心全国低碳/新能源工程机械产业的有关政府、企业、检测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和渠道;

建设绿色工厂、绿色制造、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的试验与认证及平价体系,以及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可测量的评价机制;

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机械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为碳排放信息披露提供保障;

八、组织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参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科技攻关项目,为行业“双碳”工作快速、健康、持续发展与人才培养保驾护航;配合国家低碳/新能源基础工作,开展碳管理碳核查碳迹追踪等相关能力建设培训活动,为全国低碳/新能源工程机械产业市场健康运行培养专业合格人才;

加强与国际发达国家相关部门的交流,取长补短,明确方向;

建立“双碳”工作委员会的数据统计体系,从不同纬度进行科学统计;

十一、结合低碳/新能源工程机械产业领域热点问题,定期组织工作委员会企业通过座谈会、考察、调研等形式,邀请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业内权威专家解读最新政策,为企业答疑解惑,并提供相互学习、交流合作的机会;

十二、通过建设工作委员会网站期刊、微信公众号、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传递国内外低碳/新能源工程机械产业发展和动态,传达低碳/新能源产业最新政策市场信息、宣传低碳/新能源工程机械新技术、新产品及施工及应用经典案例,积极推广普及低碳/新能源工程机械理念,提高工程机械行业公众低碳减排意识;

十三、其他有利于中国低碳/新能源工程机械产业发展的各项工作。

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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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双碳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Carbon Peak and Neutrality Working Committee of China Construction Machinery Association,以下简称“双碳委”,是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双碳委的宗旨是: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为政府、行业、会员和用户服务,成为政府、企业和用户间的桥梁与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诉求,自律行业行为;促进推动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划和要求,早日实现工程机械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双碳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紧紧围绕碳达峰、碳中和双目标,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双碳委的设立、撤销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双碳委秘书处的地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双碳委具有行业政策研究、规划协调、标准编制、会员利益维护和诉求反馈、行业自律监督、信息沟通统计、咨询、检测和认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组织、会展服务和国际合作等职能。双碳委的具体业务范围是:(一)开展国内和国际双碳政策和法规调研研究,探讨编制行业双碳发展目标、任务、规划、技术方向路径和实施指导意见等,为政府制定行业重大决策和行业发展提供服务及提出建议。

  (二)协助协会就政府或相关主管单位的委托,组织或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有关双碳的各类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贯彻实施;同时根据标准,开展行业检测和认证等方面的工作。

  (三)组织行业企业加强与绿色低碳发展有关的政府部门、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律所等专业组织的联系和合作,促进推动与双碳有关的科学技术、示范项目在工程机械行业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四)总结交流行业企业绿色低碳经验;探索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技术和路径;推广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的创新成果;促进企业建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和模式;开展绿色低碳发展咨询服务等,不断提高企业的绿色低碳发展能力。

  (五)在行业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双碳方面的政策法规,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及行业企业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对行业内有关双碳方面的重大投资、技术改造、开发项目、商务活动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工程机械主机和零部件制造企业及园区绿色低碳改造建设和行业用户就绿色低碳工程机械的采购、施工和项目招标提供参考依据。

  (七)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工程机械行业双碳技术设备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开展市场调研,反馈市场需求 ;利用协会网站、简报和组织媒体资源宣传行业双碳发展状况。

  (八)在协会统一安排下,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加强与国际机构、各国同行业协会及企业的联系与沟通,提供行业双碳相关的咨询服务。

  (九)接受协会委托,制定行规行约,协调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做好行业内部的价格监测和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十)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在协会统一安排下,举办相关论坛、会议等活动,特别是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展览会、技术交流会、产品推广会等,组织会员参观、参展;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国际合作创造条件。

  (十一)在协会统一指导下开展行业统计、信息收集、数据整理和分析工作,为行业提供权威信息,为会员研究市场提供服务。

  (十二)在协会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组织行业各类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行业双碳人力资源整体素质。

  (十三)保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十四)承担协会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严格执行协会在发改委信用中国网站所公示收费项目,杜绝公示信息项目之外的任何收费。

  第七条 双碳委按照工作条例在专业领域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并按照协会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双碳委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双碳委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协会章程和双碳委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双碳委的意愿;

  (三)在双碳委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的单位需向双碳委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会员申请登记表以及单位简介;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核实,双碳委常务理事会对新会员进行审议通过后由双碳委负责人签字批准报审批,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四)会员单位的代表是单位法人或其授权人;会员单位法人变更时,协会会员单位代表相应变更。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双碳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双碳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获得双碳委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双碳委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双碳委工作条例,履行行规行约,维护协会的声誉和行业的共同利益,执行双碳委的有关决议。

  (二)积极参加双碳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双碳委委托的工作。

  (三) 及时提供本单位的准确统计信息及提供交流资料。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双碳委,并交回协会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双碳委常务理事会同意,报协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五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双碳委工作条例,并报协会批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双碳委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机构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双碳委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半数产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双碳委工作。理事会五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需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双碳委负责人。

  (三)研究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报协会批准;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秘书处人员聘用方案;

  (七)讨论决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双碳委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双碳委理事会设会长 1 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 人。负责人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 5 年。

  第十九条 双碳委会长、秘书长的产生由协会按照协会《章程》相关条件提名,经双碳委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半数后,提交协会秘书处审批通过。特殊情况下,协会可直接提名或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双碳委负责人对协会法人代表负责。未经批准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负责人;设立荣誉职务须报协会批准。

  第二十条 会长和秘书长职责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及其他行业活动;

  (二)组织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三)受理事会委托,签署批准理事会通过的双碳委秘书处年度财务报告、秘书处人员聘用方案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其他决策事宜。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为双碳委的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

  (三)制定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秘书处专职人员聘用方案,报协会批准;

  (四)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总结;

  (五)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工作程序、考核机制,报协会批准。

  (六)组织完成年度业务活动,相关信息和工作总结报送协会。

  第二十一条 双碳委秘书长单位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及通讯文印等工作条件,并积极协助双碳委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双碳委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审批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如有和章程相悖处,以协会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秘书处。

  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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