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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建厅:5月1日起在门户网站开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栏目,公开发布列入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信息及具体欠款欠薪行为,并实施动态调整

2023-04-06 14: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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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建设领域欠款欠薪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全省持续深化“一改两为”全面提升工作效能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款欠薪问题治理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根治欠款欠薪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且必须全部用于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资金,必须附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材料。

二、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动态监管制度

逐步建立以市本级、县(市、区)为基本单元的工程款支付风险分区分级管理制度。结合政府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和信访投诉处理等情况划分A、B、C三个等级,其中:A类为无支付风险,工程款支付担保(以下简称担保)可以财政资金落实证明替代;B类为存在支付风险,担保比例应占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5-15%;C类为存在重大支付风险,担保比例为15-25%。自2023年5月份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季度公布各市、县(市、区)支付担保分级情况。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支付担保风险分级情况,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的支付担保标准的约定作动态调整。

、严格执行过程结算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要按规定厘清责任,其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或已完成实物工作量的80%(已竣工的按工程造价的97%)支付工程款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主要)责任;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款的80%(已竣工的按工程造价的97%)支付工程款的,首先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合同中未明确工程款支付节点或工程量核算中尚有争议且难以协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委托造价机构对实物工作量进行估算,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按实物工作量的80%(已竣工的按工程造价的97%)作为依据。

四、严肃追究欠款欠薪责任

对商品房开发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支付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会同金融、税务部门在银行授信、融资贷款、税收优惠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将调查案卷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支付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处罚未处罚的、应移送未移送的,我厅将按规定追究其监管责任。

五、全面落实各项保障制度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敢于碰硬的决心和“钉钉子”的精神,细化实化欠款欠薪问题治理工作举措,自2023年5月1日,在门户网站开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栏目,公开发布列入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信息及具体欠款欠薪行为,并实施动态调整。对不积极配合欠款欠薪问题处理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整治等工作,倒查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人员“挂证”等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欠款欠薪存量问题,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于2023年5月底前排查到位,6月底前按“一项一策”拿出具体解决措施清单。

联系人:辛祥   联系电话:0551-62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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